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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审理、执行中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以便当事人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现将诉讼的风险、风险责任的承担告知各方当事人;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的,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也会导致放弃权利的风险。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保全,不按时交纳费用;或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未被批准,未按时交纳;或在法院同意缓交诉讼费的时间届满后未交纳的将被视为撤回诉讼或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3、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4、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该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也不得在法庭上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认定的风险,甚至败诉的后果。
5、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系在域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外),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6、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7、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申请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8、开庭不按时出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甚至举证不能的后果。
9、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一方下落不明,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10、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一方没有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的风险,还会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11、无足够财产提供执行的风险。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会导致剩余欠款不能履行或对剩余欠款的执行要等待很长时间,造成执行拖延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