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规章制度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车辆管理制度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9-08-28 08:41:58 打印 字号: | |

为公务车辆使用更高效、安全,落实公务车辆使用的责任追究,结合车辆补贴的发放和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各部门、各使用人需与办公室严格遵守,任何人不得因无公车派出为由而延误工作。原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自本制度正式公布之日起,自行废止。

第一条  本院的办公用车统一由办公室管理,车辆的年审、保险、维修统一由办公室安排办理,公车使用人需具备相应驾驶资格,办公室负责审核公车驾驶人的驾驶资格。

第二条  有驾驶执照并有2年以上驾龄的本院干警,因工作需要,经本部门领导同意,报办公室备案后,允许驾驶本院车辆执行公务,严禁无证驾驶。

第三条  各部门用车均应按要求填写《出车申请单》,若多个部门同时申请用车,办公室有权根据用车的“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安排。

第四条  任何车辆必须凭《用车申请单》外出,用车人应认真填写《用车申请单》中的内容:部门、时间、申请人、地点、车辆牌照号、用车人、用车事由、案件号、及当事人名称。填写后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外出需在外过夜或双休日、节假日需要用车的应由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院领导签字,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签字不全不得放行。

第五条  用车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驾车过程中,凡因违章驾驶被交警扣留驾驶执照、车辆,以及受到其他处罚的,由申请人负责相关扣分和罚款的处理,无理拒不承担责任的,全院通报。

第六条  依据《警车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驾驶警车或执法执勤车辆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或法服,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工作证。

第七条  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车辆管理负责人应区分公务车、一般执法执勤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使用用途进行派车。

第八条  严禁公车私用,如公车开回家、探亲访友、会客、办私事。

第九条  非执行任务,公务用车禁止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餐饮店、酒吧、幼儿园、中小学门口等。

第十条  严禁酒后开车。酒后驾车的任何后果均由用车人和申请人承担,本院概不负责。酒后驾车未发生事故的,办公室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使用资格,及不得再驾驶本院公务用车。擅自将车辆转借不具备使用资格的人员使用的,办公室将全院通报,并取消转借人和申请人使用资格。

第十一条  用车人外出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必须及时告知车辆管理负责人,并说明理由。车辆管理负责人与该部门负责人共同商定该车辆使用事宜。

第十二条  所有公务车辆出车归来时,车辆应停放在指定车位,并及时返还车钥匙,严禁私家车占用公车位,方便车辆流通使用。双休日、节假日期间全院车辆应当回院停放,不得私自用车。

第十三条  出车前,用车人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上报并进行调换。出车中,遇有交通事故或剐蹭,应及时通知车辆管理负责人进行维修,发现有瞒报者,修车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出车回来,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时,应提示车辆负责人加油,保证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四条  执行公务车辆在途中出现故障应立即报告车辆管理负责人,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第十五条  为加强管理,全院干警如若违反上述规定,办公室将视情况予以院内通报。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8日


 
责任编辑:汽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