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实现疑难案件专业化研究,为合议庭审理案件提供参考意见,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是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常设咨询机构,在院审判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针对审判执行中出现的疑难复杂案件,提出参考意见或建议。
第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下列案件:
(一)合议庭对案件处理存在重大分歧,不能形成多数人意见的案件;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三)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信访或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拟判决结果与上级法院发回、指令意见不一致的案件;
(五)再审拟改判结果与启动再审时裁判意见不一致的案件;
(六)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
(七)其他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专业法官会议由审判长提出申请,经庭长审核后报分管院级领导决定组织召开。决定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告知会议召开时间、讨论的议题、主持人、承办案件合议庭等基本信息。需要特别邀请具有相关领域专长的法官出席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应邀出席专业法官会议的员额法官,一般应在两人以上。
(二)专业法官会议由分管院级领导主持召开,具体讨论形式由各专业法官会议自行决定。
(三) 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前,由提请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部门指派一名会务秘书,提前将案件审理报告发送给参加会议的法官审阅。
(四)专业法官会议由案件主审法官汇报,阐明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或控辩双方的意见,说明合议庭争议的焦点、分歧意见和拟作出裁判的内容,其他合议庭成员列席会议并作补充发言。
(五)专业法官会议参加人员可以就案件处理发表明确意见,也可以发表概括性、方向性、启发性意见。
(六)专业法官会议记录由提请讨论的部门书记员负责,会议记录应由与会人员签名,并装订入案件副卷归档保存。
第六条 员额法官应当自觉参加会议,认真发表意见,并注意严格保守审判秘密。员额法官参加法官会议的情况由审管办进行考核、公示。员额法官参加法官会议应当折抵相应工作量。具体办法由审管办在年终考核时提出意见,报法官考评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不实行表决制度,其提出的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对案件的实际处理不具有拘束力。
第八条 专业法官会议提供参考性意见后,审判长可组织合议庭进行二次评议,案件按合议庭最终评议意见处理,由合议庭对案件处理结果负责。
第九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应当自行回避,不得参加对有关案件的讨论研究。
第十条 案件须先经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认为确有必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方可提交审委会讨论。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应附专业法官会议意见。
第十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有关统一法律适用的问题时,可以邀请审判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派员参加。经分管院级领导批准,审判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可与各业务部门共同就统一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进行研讨,相关研讨结果供合议庭参考。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